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地处中华腹地,九州通衢,北邻黄河,西依嵩 山,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河南省重点支持建设的骨干特色高校之一,是河南 省博士学位授予重点立项建设单位,现有文北校区、文南校区和郑东校区 3 个校区,占地面 积 2000 多亩,总建筑面积 110 万余平方米,校园四季环境幽雅、花木繁茂、碧草如茵、景 色宜人,是郑州市花园式单位,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干,兼有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哲学等学科 门类。设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法学、 哲学、地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城乡规划学 11 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 学科,另有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资产评估、法律、农业、工商管理、公共 管理、会计、审计、新闻与传播、社会工作、工程、工程管理 15 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为国家级特色专业,财政学为国家级专业综 合改革试点。“经济管理与现代服务业学科群”入选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有理 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哲学、法学、地理 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9 个省级重点一级学科,有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国古代文学 2 个省级 重点二级学科。 学校拥有一支阵容整齐、结构合理、学术精湛、锐意创新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 2000 余人。拥有长江学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国家“新世纪百千 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 级创新人才、全国模范教师和省级教学名师等优秀人才。全校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近 30000 人。
一、招生人数 2019 年我校拟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 530 余人(实际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的计划 数为准),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50 余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70 余人。 二、招生类别 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 三、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 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 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 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四、报考条件 第一条 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学术型研究生和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以外的专业学位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人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19 年 9 月 1 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 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 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到 2019 年 9 月 1 日,下同)或 2 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均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校相同或 相近专业研究生,不接收同等学力人员跨专业报考。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3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二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报考条件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 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 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报考条件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 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 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报考条件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 或大学本科结业后,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 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 同等学力、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军队院校、国外学历等考生均应主动提交学 历认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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